咨询法律

生龙专业丨“诈骗罪无罪案件”婚恋借款150万被诉诈骗———未退赃退赔,未谅解,律师如何实现无罪突破?

您当前的位置 : 首 页 > 新闻资讯 > 生龙动态

生龙专业丨“诈骗罪无罪案件”婚恋借款150万被诉诈骗———未退赃退赔,未谅解,律师如何实现无罪突破?

2025-04-03 11:18:37
作者:


诈骗.png


01
核心案情

犯罪嫌疑人李某某(男)已婚时与报案人(女)相识,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,李某某向其支付生活费并承担房租。交往期间李某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,向报案人借款,李某某出具150万元借条。后双方发生争议,报案人要求李某某一次性偿还150万元,李某某未同意,但仍每月偿还借款本息。报案人不满,先向法院起诉并保全财产,同时以李某某隐瞒婚姻状况、操作其手机转账等骗取财产向派出所报案。


02
争议焦点

本案属于刑事诈骗还是经济纠纷?




03
辩护观点


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向报案人隐瞒了其婚姻状况,后以借款的名义诈骗其财产,金额高达150万元,构成诈骗罪,金额特别巨大,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故在侦查期间内不同意对李某某取保候审。辩护人认为本案属经济纠纷,李某某没有隐瞒婚姻状况等欺骗行为,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,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补充提交证据。具体无罪辩护意见如下:

1

李某某未隐瞒其婚姻状况,客观上无欺骗行为


(1)在双方交往期间李某某手机屏保一直为妻子和孩子照片。辩护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收集、提取、固定李某某的手机屏保照片和借条照片,以此证明李某某未隐瞒婚姻状况。

(2)李某某的生意伙伴可以证明报案人知悉其婚姻情况,且有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。

(3)李某某、报案人手机中存在大量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报案人对婚姻情况知情,虽已删除,但辩护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两人手机数据,以排除报案人删减聊天记录、利用个别内容虚假陈述的可能性。



2
从李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

(1)从欺骗行为看,李某某以真实姓名、身份与报案人交往多年,报案人对其家庭住址、资产情况十分了解。李某某未虚构婚姻状况等与借款直接关联的整体、关键事实的欺骗行为。

(2)从还款能力看,李某某有集体股份分红,有经营店铺,名下有房产等,资产足以偿还对报案人的欠款。

(3)从还款行为看,李某某归案前一直有还款行为。 

(4)从借款有无逾期以及未还款原因看,按照借条上的还款日期,借款没有逾期。且报案人已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。双方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处理。

(5)从事后行为表现看,李某某有固定住所,无失联、逃匿行为,在归案前没有转移资产等行为。


3
报案人存在虚假报案动机

李某某按时、稳定向报案人支付生活费,后出现生活费拖欠的情况,且李某某妻子已发觉双方的不正当关系,不排除报案人基于上述原因,恶意诬告李某某的可能性。


4

立案程序存在瑕疵


根据相关规定,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,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,即使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也需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立案。对此,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立案程序是否合法。



04
案件结果

在案件审查逮捕期间,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《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》,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和辩护观点。检察机关以“证据不足”不批捕,当事人重获自由。



刘勇律师团队诈骗罪辩护部分成功案例

(以委托时间为序)

1、万某涉嫌诈骗罪一案,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,量刑建议7年,经辩护后变更为非法经营罪,量刑3年6个月。

2、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、贷款诈骗罪一案,原一审认定为主犯,量刑19年,发回重审后,认定为从犯,量刑11年。

3、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,一审判决10年,发回重审后改判3年,再次上诉后,改判3年缓刑。

4、张某涉嫌诈骗罪,公诉机关量刑建议12年至14年,经辩护人一审辩护变更为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量刑5年,重审后改判3年。

5、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,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批捕。

6、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,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批捕。

7、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,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,量刑建议11年,经辩护后变更为合同诈骗罪,一审量刑4年。

8、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,公安机关撤案。

9、翁某涉嫌诈骗罪一案,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批捕。

10、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,公诉机关量刑建议10年8个月,一审量刑3年4个月。



生龙律师


刘勇 律师

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

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

联系电话:13902458272

卢翰 律师

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

执业律师

联系电话:13825297727



往期推荐.gif



底图.png


最近浏览:

联系我们

f01.png  24小时服务热线:0755-28917891    f02.png 服务邮箱:gdsllssws@163.com

f03.png  电话:0755-28917891          QQ:3541633165      联系电话:18126470199

     fxian.png

f04.png  公司地址: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东路2号


专业领域

房地产与建设工程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民商事诉讼与仲裁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行政诉讼与复议

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刑事辩护

常年法律顾问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劳动与社会保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