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律所认为律所的运营模式估计是所有法人主体中说不透的。
首先说不透就是律所与律师的法律关系,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?
现实中,其实是合作关系,法律上,是劳动关系,司法案例都将律师和律所的法律关系定性劳动法律关系,即律师是律所的员工。
现实中,大部分的律师是不领取律所薪酬的,律师自己拓展业务,律师将自己拓展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律所作为律所收入,且百分之九十以上律所的律师的社保费都是律师自己承担的,这根本就不是劳动关系。
当然,有些律所的运营模式使律师和律所是劳动关系,但不多,约占大陆律所的万分之一左右吧。
律所的运营模式,从历史上来分,可以分为传统型和创新型;从内部关系来分,可以分为挂靠制,计点制,公司制;其中挂靠制是传统型律所普遍运行的一种模式,约占中国律所的百分之九十九。
一.挂靠制
律师挂靠在律所,律师自己拓展业务,律师将自己拓展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律所作为律所收入。
此外,律师还向律所缴纳管理费,办公使用费。
中国大陆律所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律所(除金杜律所),全部是挂靠制,管理费普遍为一万一年以上,办公使用费普遍为一万一平方一年。也就是说,律师挂在这样的律所,一年需要交一万管理费,如果使用办公室,比如八平方的办公室,另行缴纳八万元费用。
二.计点制
三.公司制
按照公司的模式运营律所,律师是律所的员工,这种模式人人能够理解,就不阐述了。
根据跨海律所微信公众号发文,其在实行收益性计点制的基础上,对运营模式也实行了创新,与传统型律所不同的是,律师在跨海律所无需缴纳管理费,且律师业务开票金额达到一定金额可以免除办公费,这总模式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,有利于年长的律师节省成本。